Logo
    联系我们
    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18号
    电话:0531-75615788
    邮箱:sdlwhxjx@163.com
    企业官网:http://http://www.sdlwhx.com
    安全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安全咨询 >> 详细信息

    矿产资源法

    发布时间:2020-04-24  阅读:1906次
     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上一篇: 井巷支护的主要方式
    下一篇: 矿工如何使用和保养自救器
    版权所有©2019: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0531-75615788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1 8号    Email:sdlwhxkj@163.com
    收缩
    • QQ咨询

    • 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 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 电话咨询

    • 0531-75615788